政策规定

2017年海陵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

作者: 点击次数:311 发布时间:2017-08-1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根据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实际情况,制定海陵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   三、操作程序   农机补贴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今年我省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预录入系统,请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的预录入工作,乡镇农机部门核实预录入信息后,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切实提高办理补贴申请的工作效率。探索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办理“带机申请”,但相关的购机补贴信息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工作应按要求做到位。补贴机具安装验收事项由乡镇农机部门办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认。补贴购置烘干机时不含原配热源,热源配置由购机者与产销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烘干机的其它配置必须符合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购机者正常使用。   四、相关职责   (一)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减为60万元.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二)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在所销售的补贴机具上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三)乡镇农机、财政部门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乡镇农机部门   (1) 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2) 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核实购机对象资格补贴机具和申请者所提供的资料;做好人机全影、按要求审核导入农机补贴信息;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 )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级农机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2.乡镇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乡镇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四)区农委   1.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审核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3.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4.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报废更新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1、补贴对象。轮式拖拉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2、补贴标准。(1)轮式拖拉机:20-50马力(含)2500元/台,50-80马力(含)5000元/台,80-100马力(含)8000元/台。(2)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5-1kg/s(含)7000元/台,喂入量4kg/s以上10000元/台。(3)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行,35马力(含)6000元/台,4行(含)以上;35马力(含)16000元/台。3、补贴程序。(1)回收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轮式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交售给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机械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所监督回收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2)注销登记:机主持《回收证明》到农机监理所办理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农机监理所负责审核盖章。(3)申请更新: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和身份证件,自愿到当地乡镇农机部门,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登记备案。(4)兑现补贴。农机报废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分步实施,同步兑现。机主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以及政策告知书等手续,全价购机。供货单位在《销售确认表》和《补贴清册》中增加“农机报废补贴额”栏目,进行统计。机主购置新机后,依法到农机监理所注册登记,并向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确认表,销售确认表等,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镇、区农机、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报废更新资金及购置新机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购机者。